目前商標資源越來越緊張,也就是說商標越來越難注冊。因為中國的漢字就那幾千個,排除讀音相近、字形相近容易造成商標近似的因素,現在再想一個好用的、好聽的的商標,并且成功注冊,難之又難。
為了讓商標發揮它應有的作用,而不是注冊完商標以后束之高閣,或者是惡意囤積大量商標,而不使用。《商標法》規定,商標注冊完成后,連續三年不使用,任何人都有權利提出異議,并撤銷該商標的專屬權。也就是說,你的商標證雖然拿在手,但是商標卻在睡大覺,別人想用卻使用不了,連續三年不使用,別人就有權撤銷你的商標。
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積極意義在于,真正能使商標利用起來,達到應有的目的,而不是囤積起來不使用。那有沒有一些《商標法》允許的,正當的理由三年不使用,也不能被撤銷呢?答案是:有。
當以下情形時,商標可正常理由三年不使用。
1.不可抗力:這個大家都明白了,比如因為地震等自然原因,造成商標不能使用,別人不能撤銷。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產清算: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,可能破產清算的周期也比較長,這個時候,你也不能乘虛而入,去算計別人的商標。個人覺得這點還是比較有人情味的。
4.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:可能有其它的原因,也不是商標持有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,責任人屬于第三方,這個時候也可以做為正當的三年不使用的理由。
當然,以上只是說防止因為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別人撤銷的情況。更多的,我們注冊了商標,就要發揮商標真正的作用,讓商標真正用起來。
最后標速遞特別提醒大家的是,很多人不清楚這點,想著商標證拿到手了,就萬無一失了;或者商標確實在使用,但沒有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。證明商標的正常使用,最直接的就是發票了,還是希望能保留好證據,以免自己的商標被別人“搶”了去。